没有结果的调解结果(图)
从此前的调解纪实中可以看出,本庭对十大“戏霸”案的调解是不成功的。不少案件的当事双方根本没有出庭,当事双方出庭的案件,双方也仅是口舌之争,没有真实可信的证据,对于这样的纠纷本庭也只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其实,这样的情况也在本庭的意料之中,因为本案的罪名原本就是不存在的。对于何为“戏霸”,目前还没有法条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也不可能有)。在片场“耍大牌”会被认为是“戏霸”,与其他演员抢戏会被认为是“戏霸”,与其他人员发生争执会被认为是“戏霸”,为了追求更高的作品质量而与导演争论也会被认为是“戏霸”。正是因为“戏霸”没有准确的定义,反而使这个词成了一个中性词:有的“戏霸”霸道猖狂,有的“戏霸”仅仅是不擅与人交流,有的“戏霸”会影响影视剧拍摄,有的“戏霸”反而会提高影视剧的品质。所以,范冰冰、*才敢于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是“戏霸”。所以,这次调解原本就不能界定到底谁是“戏霸”。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如此大张旗鼓地调解“戏霸”案?是因为我们想通过双方的辩论,让“戏霸”“受害人”以及各种相关人士更明白地表露出对“戏霸”的看法,也让我们更清楚地分辨各种“戏霸”的不同。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戏霸”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志对于一部影视作品或者整个娱乐圈的利与害,从而对“戏霸”作出评价———虽然没有“戏霸罪”,但是有些“戏霸”的行为还是违反了《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惜,虽然我们对“戏霸”有了一定的了解,却没有确凿证据。所以,我们的这份调解结果是没有结果的调解结果。
山西晚报文体部娱乐法庭对十大“戏霸”案的调解结果
1.十个案件中,“受害人”均未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有些案件中甚至没有“受害人”。故此,本庭宣布十个案件全部撤销。“受害人”如欲再次诉讼,须补充证据,否则本庭将视为诬告,并以诽谤罪论处。本庭建议:在“戏霸”做出影响影视剧拍摄行为,或对他人构成伤害时,“受害人”切记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全证据。2.本庭在查看各剧组与明星的合同时,发现其中有许多漏洞,尤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细。因此,在调解时,剧组不能凭借合同主张权利,“戏霸”也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双方今后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对权利义务进行更细致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纠纷发生后也便于向法院、仲裁等部门主张权利。3.在庭审中,本庭发现有部分案件原本不需要诉诸法律,因为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影视作品更加精美。纠纷的发生是因为“戏霸”与其他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而是简单粗暴地自作主张。建议各位“戏霸”自省,并改变工作作风与处事态度,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虽然十个案件全部撤销,本庭还是认为如果“戏霸”的行为确实对影视作品构成危害,对剧组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名誉伤害,受害人一定要及时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此类“戏霸”的姑息,只能造成更大的危害。山西晚报文体部娱乐法庭2012年4月1日
看看,哪些法律可以打击“戏霸”
对于“戏霸”的管理其实是有法可依的。由于演员进入剧组时,双方会签订合同,所以双方都会受到《合同法》《劳动法》的保护和制约。此外,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在2011年4月还出台了《电影电视剧剧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对演员与剧组的关系更是做了详尽的规定。现将相关法条和规定列举如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影电视剧剧组管理指导意见》第2章第6条规定,因个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演职工作、不服从调度指挥和管理、责任事故负有责任者,剧组有权随时提前解聘,其酬金可根据进组时间与工作量酌情支付。《电影电视剧剧组管理指导意见》第3章第3条规定,剧组应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奖励工作积极、富有创造性精神的人员,惩罚那些在剧组里拉帮结派、破坏剧组团结、影响工作进程、损害他人权益,使剧组在社会上名誉受损的人员。主要演职人员不得以自己的社会影响和所处的重要职位要挟剧组和索取额外利益,如遇此事发生,剧组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可诉诸媒体和诉讼法律。
瞧瞧,好莱坞如何严防“戏霸”
对于“牌”更大的好莱坞明星,“耍大牌”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但是,仔细看看这些新闻,你会发现“耍大牌”的好莱坞明星大多因为脾气与性格,而且只要一开机,他们还是会尊重剧本和导演的意图。“耍大牌”的好莱坞明星不少,但是“戏霸”却不多。这与好莱坞成熟的制度和法制、契约精神有关。影视剧开拍前,剧组与明星签订的合同,少则10多页,多的有上百页,双方会把所有想到的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全部列进去。而且,合同的草拟都是由双方的律师和经纪人完成的。这样,在拍摄过程中出现的绝大多数问题,在合同中都能找到解决办法。出现纠纷,双方也可以有理有据地诉诸法律。上流传着莎朗·斯通接拍《本能2》时演出合同的附带条款。即使去掉演出合同,附带条款也有30条,其中包括旅途开支,其名字在演职员表的大小、位置,如何公共宣传,其在剧组的权限,化妆间、助理、生活、保安的要求,剧照的选择与使用,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幕后影像的使用,裸露镜头的拍摄等等。如此详尽的规定,既保证了莎朗·斯通的权利和地位,又避免了她对剧组提出其他的不合理要求。
本版撰稿本报 张立宇